刘俊文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责任
来源:刘俊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5
浏览量:749

简要案情:
2006年7月8日,李某经文某介绍,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给张某10万元,年息18%,借期一年。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还款,李某与张某于2007年7月8日续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借期一年。同时,文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张某所借本息1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2008年8月3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判决认定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保证人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文谋委托本律师出庭代理应诉。

一审刘俊文律师答辩意见:
两份借款合同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原告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驳回对保证人文某的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诉求。作出以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刘俊文律师案件总结及说法:
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仍需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如果放到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将会有不同的审理思路: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果借款人对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因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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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俊文
  • 执业律所: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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